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城南街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9月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审被告:***(又名许生如),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审被告:**,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5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而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上诉人***和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坚
审判员 刘 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