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3425民初6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3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20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城南街道果元村4组。(以下简称会南建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会南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7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会南建司中标会理县木古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工程,后会南建司将上述工程又发包给被告***,其中被告***奖将幼儿园内外墙面涂料等事宜发包给原告,并签订《涂料工程内部合同》,其中该合同第一条第四款:“工程承包价,全理县木古镇中心幼儿园项目(综合楼、教师周转房)工地,承包价为:**面、天棚的腻子基底及**溙为15元每平方米(按实收方结算);天棚黑腻子为11元每平方米(按实收方结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基金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被告除支付20500元的款项外,至今尚有76900元款项未支付给原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工程中木古镇中心幼儿园的工程,案涉工程约定的教学楼地下室没有完成,现在工程没有验收,也没有结算,76900元的金额我不清楚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被告会南建司答辩称:我们公司承建的是两栋房子,原告没有完成本案案涉工程,只是完成了一部分,我们没有进行结算,金额需要核实。 经审理查明:会南建司经招投标中标承建会理县木古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教师周转房工程。***系会南建司会理县木古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修建劳务施工班组组长。2019年9月25日***与***签订《涂料工程内部合同》,将会理县木古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的涂料工程分包给***。***组织**、**等工人从事该工程的涂料工作。***向***及其工人支付了部分劳务费,***所完成的工程量与会南建司、***至今未进行结算。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769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涂料工程内部合同》、证人**、**的出证言。被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借条在案作证,经庭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仅提供与被告***签订的《涂料工程内部合同》,而未针对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76900元的诉讼请求,提供原、被告双方结算的依据,本院无法确认二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