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3425民初6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3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20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城南街道果元村4组。(以下简称会南建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会南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7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会南建司中标会理县木古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工程,后会南建司将上述工程又发包给被告***,其中被告***奖将幼儿园内外墙面涂料等事宜发包给原告,并签订《涂料工程内部合同》,其中该合同第一条第四款:“工程承包价,全理县木古镇中心幼儿园项目(综合楼、教师周转房)工地,承包价为:**面、天棚的腻子基底及**溙为15元每平方米(按实收方结算);天棚黑腻子为11元每平方米(按实收方结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基金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被告除支付20500元的款项外,至今尚有76900元款项未支付给原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工程中木古镇中心幼儿园的工程,案涉工程约定的教学楼地下室没有完成,现在工程没有验收,也没有结算,76900元的金额我不清楚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被告会南建司答辩称:我们公司承建的是两栋房子,原告没有完成本案案涉工程,只是完成了一部分,我们没有进行结算,金额需要核实。
经审理查明:会南建司经招投标中标承建会理县木古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教师周转房工程。***系会南建司会理县木古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修建劳务施工班组组长。2019年9月25日***与***签订《涂料工程内部合同》,将会理县木古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的涂料工程分包给***。***组织**、**等工人从事该工程的涂料工作。***向***及其工人支付了部分劳务费,***所完成的工程量与会南建司、***至今未进行结算。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769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涂料工程内部合同》、证人**、**的出证言。被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借条在案作证,经庭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仅提供与被告***签订的《涂料工程内部合同》,而未针对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76900元的诉讼请求,提供原、被告双方结算的依据,本院无法确认二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