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民初292号 原告:***,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城南街道果元村4组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21325468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