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民初19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城南街道果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213254688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会理县会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代国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