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6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鸣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创新大厦北17楼北侧(CN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辽宁沈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天坛南街8-12号(2-4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金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七星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苍南县。
上诉人江苏鸣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沈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禹公司)、原审被告沈阳金沙城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3民初13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发回重审查清工程总造价。案涉两份《建筑防水施工承包合同》中的1.2期-4工程尚未结算,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沈禹公司表示申请鉴定工程总造价,故发回重审以查清工程总造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3民初134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鸣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7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相 蒙
审 判 员 池 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瑶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