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2791号
原告:辽宁沈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675338608P,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天坛南街**(2-4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2101122101876,住所,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堡镇新建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由作印。
被告:***盈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507803178,住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富腾国际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沈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金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辽宁沈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沈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辽宁沈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冯 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