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03民初317号
原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开发区建设大道216号东湖*****一期5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为特别授权),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王易,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住鄂州市华容区。
第三人**鼎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湖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3幢1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罗恪,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为特别授权),该公司人事主管。
本院在审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王易及第三人**鼎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易在诉讼期间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