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清申20号
申请人:浙江公路水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昌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梓、**,、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奔腾预应力工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晖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8月31日,申请人浙江公路水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水运公司)以浙江奔腾预应力工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设备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后怠于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奔腾设备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奔腾设备公司于1998年8月28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85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至2018年8月28日。经营范围为交通、建筑、市政工程预应力锚具、设备的生产加工,橡胶制品、建筑材料、建筑五金等销售,技术咨询服务。公司股东为浙江水运公司、***、***等等。本院组织听证时,奔腾设备公司对浙江水运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奔腾设备公司系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奔腾设备公司营业期限于2018年8月28日届满,已经具备解散原因,但该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故浙江水运公司作为奔腾设备公司的股东之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公路水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对浙江奔腾预应力工艺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魏之薏
审 判 员 梁 琦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