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10466号
原告:**,男,出生于1972年8月17日,汉族,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西北星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0号附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西北星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