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5执保35号
申请人:新疆西北星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张岩,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西北星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西北星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各银行账户内存款6314073.32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冻结、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防止被保全人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障法律文书生效后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14073.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热哈提·哈德勒汗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