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民初11796号
原告:***,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阜沙镇。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亿,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邱 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