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与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5民辖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科建街13号厂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上诉人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8)湘0581民初2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产品的交付地和安装地不是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方式。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错误。其次,本案中的《订购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且,本案并不存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所以,本案《订购合同》的履行地只能是广东省中山市。综上所述,上诉请求:一、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二、依法裁定上诉人无需缴纳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费。 ***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依法驳回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求及其提供的《订购合同》等材料证明,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订购合同》第十条中虽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但没有明确向法院起诉的具体法院地点为何地,故应认定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地点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因本案所诉的争议标的是解除合同并返还订金,应属于其他标的,所以,本案履行义务一方暨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在广东省中山市,故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18)湘0581民初225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康 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陈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