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长***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街道兰家大街2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科建街13号厂首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亿,***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恒娱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金博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艺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4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汇恒娱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2021)吉0104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认定交付货物时间为2021年6月,但判决下发后,汇恒娱乐公司发现货物标签上明确记载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根据此时间可以确定,(2021)吉0104民初7409号案件审判时,该货物尚未生产,但却已经实际“交付”。游艺设备公司明显存在欺诈行为,其当时向汇恒娱乐公司交付的产品为无任何生产标识的三无产品,无法检验,无法使用,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汇恒娱乐公司在诉讼中完全有理由解除合同,原审判决严重错误,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汇恒娱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游艺设备公司辩称,1.汇恒娱乐公司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再审期限;2.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汇恒娱乐公司没有提起上诉,直接申请再审,法院不应支持;3.汇恒娱乐公司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本案审查过程中,汇恒娱乐公司提交照片两张,欲证实游艺设备公司明显存在欺诈行为,当时向汇恒娱乐公司交付的产品为无任何生产标识的三无产品,但游艺设备公司亦提交证据,证实汇恒娱乐公司提交照片中注明的生产日期系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根据更换配件的时间协商确定。原审已经查明,游艺设备公司虽迟延交付货物,但汇恒娱乐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接收并安装,审查期间游艺设备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案涉设备已经通过检验,故汇恒娱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关于汇恒娱乐公司主张存在损失的问题,汇恒娱乐公司原审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存在损失的数额,审查期间其亦认可其主张的损失数额均为估算数额,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汇恒娱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娱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蔺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