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9093号
原告:***,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御景王宅小区23号楼1**301室。
被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路2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红庙乡***。
原告***与被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