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5508号
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强宏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建邦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强宏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邦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