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276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27276号
原告:上海虹***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5层A区112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开发***路2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虹***处置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虹***处置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处置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庆 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