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214号
申请人:广东鹏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10号工业大楼一座七层自编7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B6EJ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里,系广东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东城段17号2303室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2959202E。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开发***路2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692072311G。
法定代表人:***。
广东鹏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8604号],申请人广东鹏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98.6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鹏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98.6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2元,由申请人广东鹏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