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鹏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214号 申请人:广东鹏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丝织路10号工业大楼一座七层自编7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1B6EJ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里,系广东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东城段17号2303室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2959202E。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开发***路2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692072311G。 法定代表人:***。 广东鹏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8604号],申请人广东鹏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98.6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鹏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198.6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2元,由申请人广东鹏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