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民初5951号之一
原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开发***路2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苏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16层16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苏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苏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2元,减半收取计3816元,保全费2631元,由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