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1民初8587号之二
原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路2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伟,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经理。
原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已减半),由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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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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