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1340号
原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经济技术开发***路2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珂。
被告:北京市海淀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运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