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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西省山圣合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6民初61号 原告:**,女,1977年3月23日,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江西省山圣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扬打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RL5H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山圣合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山圣合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山圣合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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