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宇时空科技(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时空科技(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19民初472号 原告:某某时空科技(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98038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AC0Y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时空科技(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时空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某某公司需要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公告期届满后,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时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时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5484元。2.判令某某公司立即支付合同逾期违约金16645.2元。3.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时空科技公司(曾用名某某时空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签订《某某建设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系统制作与演示服务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委托某某时空科技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实景三维方案评审系统制作与演示服务,合同价款共计50484元,在完成本项目规委会评审展示且交付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如逾期付款超过15个工作日,按日主张合同价款的1%作为逾期违约金。2022年3月21日,某某时空科技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某某建设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系统制作与演示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制作范围并增加合同款5000元,付款条件等其他条款与主合同一致。2022年2月7日,“某某建设项目”更名为“南川某某建设项目”,某某时空科技公司已于2022年3月1日完成项目实景维棋型制作,并于2022年3月9日配合某某公司在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委员会第103次会议上进行了评审展示,再于2022年4月21日将该成果(U盘)交付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也于2022年4月22日的“某某公司付款申请流程资料”之《支付申请单(成本类)》中对前述事实予以确认并签字。某某时空科技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某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对该发票进行了抵扣。某某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合同价款55484元,故应按照合同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16645.2元。经反复催收无果,现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某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某某时空科技公司(乙方,承揽人)与某某公司(甲方,定作人)于2021年11月15日签订《某某建设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系统制作与演示》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某建设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系统制作与演示服务工作……第六条,成果交付。在项目经南川区规委会审查通过后,由甲方项目联系人对成功验收并在乙方相关表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以可移动存储设备向甲方交付成果一套……第七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价款金额为50484元。若本项目规划方案中建筑面积有变化,则最终实景三维规划方案比选制作与演示价款=按规划方案审核许可实际面积*合同单价(10万平方米以内收取1.0元/平方米,10万平方米至20万平方米以内取费单价为0.9元/平方米),无变化则最终实景三维规划方案比选制作与演示价款=合同价款金额。本合同签订后,在完成本项目规委会评审展示且交付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前,某某时空科技公司需提供符合税务要求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九条,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个工作日,乙方保留向甲方按日主张合同价款的1%作为逾期违约金的权利,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 某某时空科技公司与某某公司还于2022年3月21日签订《某某建设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系统制作与演示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总价为5000元(价税合计),采用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结算方式按原合同执行。在完成本项目规委会评审展示且交付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前,某某时空科技公司需提供符合税务要求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5日签发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显示,项目名称某某建设项目,项目代码X,项目法人某某公司,建设地点南川区西城街道来游关居委二组。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2月7日签发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显示,项目名称南川·某某建设项目,项目代码X,项目法人某某公司,建设地点南川区X街道X居委二组。《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委员会第103次会议纪要》显示,2022年3月31日,南川区规划委员会第103次会议原则同意《南川区某某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 《某某建设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工作成果确认单》显示,某某公司已于2022年4月21日确认收到某某时空科技公司移交的成果U盘。《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某某时空科技公司以某某公司为购买方于2022年5月25日开具了价税总额为5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发票查询信息显示,该增值税发票已抵扣。南川·某某建设项目《请款申请书》《支付申请单》《月付款报审表》等资料显示,某某公司应支付款项55000元。某某时空科技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合同价款总计55484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免除484元,截至目前某某公司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某某时空科技公司工作人员***自2022年6月以来多次向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催款。 以上事实,有《某某建设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系统制作与演示》《某某建设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系统制作与演示合同补充协议》《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委员会第103次会议纪要》《某某建设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工作成果确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款申请书》《支付申请单》《月付款报审表》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某某时空科技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某某时空科技公司与某某公司约定的合同价款合计55484元,约定支付时间为“在完成项目规委会评审展示且交付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前,某某时空科技公司需提供符合税务要求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南川区规划委员会已于2022年3月31日审核通过项目设计方案,某某时空科技公司已于2022年4月21日向某某公司交付了成果,并于2022年5月25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因此,某某公司按约应于2022年5月25日前向某某公司支付定作报酬。在付款时,某某时空科技公司免除了价款中的484元。为此,某某公司还应支付某某时空科技公司的定作报酬应为55000元。 某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定作报酬的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减少。双方当事人约定“如逾期付款超过15个工作日,按日主张合同价款的1%作为逾期违约金”。按照该约定违约金为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0%支付至付清之日止,该违约金标准显然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某某时空科技公司变更违约责任为合同价款的30%即16645.2元,综合逾期付款金额、逾期付款时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等因素计算出的逾期利息,本院对某某时空科技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6645.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某某时空科技(重庆)股份有限公司定作报酬55000元和违约金16645.2元。 二、驳回原告某某时空科技(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9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