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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渝0153民初5760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甲”)与被告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公司乙支付欠款5,000元及违约金1,500元;2、本案受理费由某公司乙承担。事实与理由:某公司甲与某公司乙于2020年12月4日签订了《***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系统制作与演示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如下:某公司乙委托某公司甲进行***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系统制作与演示服务工作。合同价款共计30,000元,分两期支付。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预付合同价款暂定总金额的50%(即15,000元给乙方作为项目启动工作经费;在完成该项目规委会办公会评审演示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价款剩余部分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税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票。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约定价款,乙方有权在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之日起,暂停模型制作,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模型制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足额支付合同价款,乙方保留向方按日主张合同价款的1%作为逾期违约金的权利,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承担。某公司甲已于2020年12月17日完成项目实景三维模型制作与演示服务的义务,并于2021年4月15日向某公司乙开具了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公司乙收到发票后并未妥善履行付款义务,仍有5,000元一直拖欠未支付。某公司甲于2021年5月21日开始采用电话、微信、发公司催款函等方式向某公司乙催收该笔款额,但某公司乙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某公司甲现诉至法院。 某公司乙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4日,某公司甲(乙方,承揽人)与某公司乙(甲方,定作人)签订《***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系统制作与演示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乙委托某公司甲进行***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系统制作与演示服务工作。具体内容为实景三维模型制作,用修模软件进行场景修饰和个别单体化修复,用实景三维融合应用平台植入建设项目方案三维模型规划数据等,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模型进行技术处理,乙方协助甲方在荣昌区规委会会上进行项目展示,甲方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乙方上会时间。成果交付,软件睿图一套,实景项目方案展示数据一套。交付方式,在项目经荣昌区规委会办公审查通过后,由甲方项目联系人对成果验收并在乙方相关表单上签字确认,乙方以可移动存储设备向甲方交付成果一套。此项目合同价款为3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6%,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预付合同价款总金额的50%即15,000元给乙方作为项目启动工作经费,在完成该项目规委会办公会评审演示后5个工作日,甲方将合同价款剩余部分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税务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票。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约定价款,乙方有权在逾期超过7日工作日之日起,暂停模型制作,如模型制作完成后15日工作日内甲方仍未足额支付合同价款,乙方保留向甲方按日主张合同价款的1%作为逾期违约金的权利。”合同签订后,某公司甲于2020年12月13日按合同约定完成实景项目制作并于2020年12月17日将实景展示成果在荣昌规委会会上评审演示。截至2022年11月4日,某公司乙已支付合同价款20,000元,尚有10,000元未支付,并由某公司甲向某公司乙发出《催款公函》,要求某公司乙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10,000元。2023年1月17日,某公司乙法定代表人***向某公司甲工作人员支付款项5,000元。2023年7月25日,某公司甲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某公司乙法定代表人***催收剩余款项5,000元,但某公司乙至今仍未支付款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项目实景三维方案评审系统制作与演示服务合同、发票、催款公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某公司甲按照某公司乙的要求完成了工作,某公司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的款项,双方约定应于评审演示后5个工作日即2020年12月22日前支付,但某公司乙仅支付了25,000元,至今仍有5,000元未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付款的义务,现某公司甲要求某公司乙支付款项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双方约定若逾期支付款项,某公司甲可按日主张合同价款的1%作为逾期违约金,现某公司甲自愿降低标准要求某公司乙按未付款项5,000元的30%即1,500元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000元及违约金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径付给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