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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为中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为中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3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为中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樊为中,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为中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34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4月17日,以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