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兴龙建筑商贸有限公司

**与阿勒泰地区兴龙建筑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阿民一初字第516号
原告**,女,汉族,1949年2月10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被告阿勒泰地区兴龙建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金山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3年8月28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本院在审理**诉阿勒泰地区兴龙建筑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阿勒泰地区兴龙建筑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