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兴龙建筑商贸有限公司

***、**与**来、阿勒泰地区兴龙建筑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301民初627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
原告:**,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勒泰市。
被告:阿勒泰地区兴龙建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武,阿勒泰城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来、阿勒泰地区兴龙建筑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本案定于2017年10月31日10时30分2号法庭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878元,减半收取2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