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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与上海某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2227号 申请人:江华,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和,负责人。 被申请人:杨国和,男,196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申请人: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中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江华与被申请人上海**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杨国和、***、***、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担保书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杨国和、***、***、上海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昳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