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4679号
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守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土族,住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罗定市罗城街道南区。
被告深圳市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支建蕊,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互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年9月18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5元(已由原���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