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256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被告:**县创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715893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长福,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县创鑫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案号为(2021)鲁1681民初2565号。在本院依法发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的7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