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县创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民初5042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创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7158935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县创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县创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县创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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