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昌市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市瑞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湓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付圣金,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瑞昌市瑞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冯兴,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何广,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1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瑞昌市瑞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何广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育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