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湓城。
法定代表人:付圣金,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瑞昌市瑞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冯兴,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何广,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瑞昌市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昌市瑞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何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昌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1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瑞昌市瑞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何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960406.77元,承担执行费32004.07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2960406.77元未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瑞昌市瑞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瑞昌市、市府东路以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瑞国用(2011)第Q:097号】,但目前该土地不宜处置。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瑞昌市瑞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冯兴)、何广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控和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赣0481执3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育松
审判员 喻世冲
审判员 龚 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