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湓城街道办事处赤乌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1595014725。
法定代表人:付圣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江西常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九江市鸿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桂林街道办事处桂林东路北侧、市府西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091080324M。
法定代表人:熊岗,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瑞昌市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市鸿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20)赣0481民初15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及走访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欠款110,64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10,648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育松
审判员 喻世冲
审判员 王德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