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56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晨华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2590406R,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陈家台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91697C,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晨华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黄民初字第56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青岛晨华工贸有限公司提出其对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不存在未付工程款并提供已经生效的其起诉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黄民初字第621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经查,已生效的(2013)黄民初字第6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五、被告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青岛晨华工贸有限公司超支的工程款645632.61元。据此,可以认定青岛晨华工贸有限公司对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没有未付工程款。而本案执行依据(2013)黄民初字第5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00万元;二、被告青岛晨华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未付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综上,本案中被执行人青岛晨华工贸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无给付义务,应终结对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1执560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青岛晨华工贸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