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万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孔范业,经理。
被执行人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万泰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与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提供在山东省诸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工程款,本院冻结该工程款并向山东省诸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书履行债权,但山东省诸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来函说明工程尚未结清,暂无到期债权,需要核实该工程款的具体事宜。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