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执异9号 申请执行人:陈姣燕,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西海岸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淑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西海岸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西海岸新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姣燕与被执行人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圣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姣燕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村民委员会(下称“***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陈姣燕称,圣海公司系由***村出资开办,但作为出资的办公楼、仓库、土地使用权并未实际出资,故***村应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追加***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村称,圣海公司已经改制,并且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改制的变更登记,企业改制前的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村不应当承担该公司的债务。 本院查明,2013年7月2日,本院受理陈姣燕与逄锦波、圣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黄商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圣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姣燕货款4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50元。2014年3月3日,本院受理陈姣燕的执行申请,案号(2014)**字第1056号。 另查明,1991年4月25日,***村出资开办圣海公司,注册资金14万元。1993年8月16日,圣海公司增资至62万元。1999年11月17日,增资至238万元,其中***村以办公楼出资27万元、仓库出资53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98万元,但办公楼、仓库、土地使用权均未实际交付圣海公司。2004年5月1日,***村与***签订《产权出售协议书》,将圣海公司出售给***,出售的资产中不包括作为出资的办公楼、仓库、土地使用权。2016年8月,***村对圣海公司进行改制,圣海公司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为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2016年9月23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村民委员会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陈姣燕承担清偿责任,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村民委员会因胶南市圣海建筑工程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赵 卿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