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昆变电气有限公司、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云0102执677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昆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云0102民初5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昆变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赟 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 人民陪审员  江常伟
书 记 员  陈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