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湘云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02民初7627号
原告昆明湘云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昆明湘云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明湘云衡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薰文
书记员  王怡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