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龙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云0112民初2225号
原告昆明龙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电线电缆公司”)与被告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生送变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源电线电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唐雪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生送变电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已经依照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应支付价款。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在还款承诺中确认货款总金额为723448.05元,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在起诉后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故本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23448.05元。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每日百分之零点一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标准过高,故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723448.05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被告永生送变电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但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龙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723448.0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昆明龙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昆明市永生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150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人民币548元由原告昆明龙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杨 人民陪审员 李玉明人民陪审员李莉
书 记 员 张    兴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