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万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阳市万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9687号
原告:***。
被告:东阳市万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万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付娟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