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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执异23号 申请人: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创业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擂鼓石东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泰东路泰山国际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安泰山国际汽配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六郎坟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东路***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2月29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藏好英,女,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臧好军,男,汉族,1958年12月9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国际汽配城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藏好英、***、臧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石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书、融担公司证明、送达材料等证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点石公司称,请求变更其为融担公司与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国际汽配城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藏好英、***、臧好军、***、***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理由如下:融担公司已于2022年12月31日将案件涉及债权全部转让给点石公司,特申请将该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点石公司。 本院查明,融担公司与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国际汽配城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藏好英、***、臧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字第798号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6123634.0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代偿金6123634.0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申请人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鲁(2019)泰安市不动产权第0××9号】及其地上附属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申请人泰安泰山国际汽配城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宏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600万元范围内,***、***、***、***、**在最高额4000万元范围内,藏好英、***、臧好军在最高额300万元范围内,***、***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债务在抵押物满足不了的情况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仲裁费22383元由各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国际汽配城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藏好英、***、臧好军、***、***未履行义务,融担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鲁09执190号。 又查明,2022年12月31日,融担公司与点石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融担公司持有的系列债权转让给点石公司,包括因融担公司代偿本息形成的债权及约定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欠融担公司的担保费等,上述金额共计453054856.63元,具体以各债权的法律文书为准。债权转让的同时,其项下的反担保权利同时转让。其中,涉及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为77233152.43元,包括债权余额75817595.43元、实现债权费用141482元、担保费金额1274075元。2023年2月2日融担公司与点石公司向债务人公告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2023年2月27日,融担公司出具证明,书面认可将享有的法律文书((2022)***字第798号仲裁调解书)载明的对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的全部债权及其项下担保权利转让给点石公司。 另查明,融担公司出具说明,2022年12月31日将融担公司享有的对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的全部债权及项下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点石公司,其中包括(2021)***字第932号裁决书载明的债权本金27030197.22元和(2022)***字第798号调解书载明的债权本金6123634.07元,剩余债权本金42663764.14**在由点石公司直接向泰安仲裁委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融担公司自愿将(2022)***字第798号调解书中对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国际汽配城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藏好英、***、臧好军、***、***的全部债权及项下担保权利转让给点石公司,融担公司书面认可点石公司取得上述债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泰安点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