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2243号
申请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配天门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东路泰山国际汽配城。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东路***桥东路南(六郎坟村)。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位于泰安市岱岳区六郎坟泰山国际汽配城B1东-7、B4西-9、B4西-11商品房三套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泰安市岱岳区六郎坟泰山国际汽配城B1东-7、B4西-9、B4西-11商品房三套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