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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1937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宏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东路泰山国际汽配城。 被执行人:泰安宏兴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东路泰山国际汽配城。 被执行人:泰安泰山国际汽配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六郎坟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11民初55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6×××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3377.4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