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泰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21执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南大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964375819。
法定代表人:肖兴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26320222R。
法定代表人:汪建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华泰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08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照(2022)皖172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到庭)。经多次提起网络查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控平台)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多次电话督促履行未果,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相关账户进行冻结,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相关控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书面申请继续控制。现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敦胜
审判员  汪 磊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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