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4民终1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生,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1964565294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薛城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543936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生、**、***、***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山东薛城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5)薛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5)薛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梦
审判员金颖
审判员*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