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405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润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柏方,董事长。
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殷齐雪,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微山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