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403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