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403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枣庄市薛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