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民初5499号
原告:***通振动搅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街道陈庄街与龙祥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良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君红,女,公司员工。
被告:桐柏县鸿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槐园大道**/桐柏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高久众。
原告***通振动搅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柏县鸿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通振动搅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振动搅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穆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