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30执保13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柏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18日生效的(2020)豫1330民初220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桐柏县鸿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桐柏县鸿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桐柏县鸿运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元,期限为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17日(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桐柏县鸿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桐柏支行的账户50×××10存款89809.2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鹏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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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雷 阳